纪检监察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简析

职责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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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总体上看,可以将纪检监察职权分解为纪检监察领导职权、纪检监察业务职权、纪检监察辅助职权三类一级职权,其中业务职权是核心职权,其他职权都服务于业务职权。

按照建立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、案件监督管理、案件审理相互协调、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求,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职权主要分解为信访举报、案件监督管理、监督检查、党风政风监督、审查调查、案件审理、宣传教育、国际合作以及其他职权,这些职权分别由相应的具体部门承担,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区别于其他机关的重要特征
(一)信访举报部门

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,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、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,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,深入分析信访形势,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。

(二)案件监督管理部门

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,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,做好线索管理、组织协调、监督检查、督促办理、统计分析等工作。具体包括:(1)发挥线索处置的组织协调作用。(2)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。(3)归口管理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的事项。(4)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(三)监督检查部门

根据《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的规定,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,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。监督检查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:(1)日常监督。(2)对涉嫌一般违纪违法问题,主要是应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类案件进行初核和审查调查。(3)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。

(四)党风政风监督部门

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党风政风监督的综合协调,承担督促检查、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。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不负责党风政风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,主要承担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牵头职能,重点履行研究规划、统筹协调、分析研判、综合平衡等工作职能,充分发挥“决策的参谋部”“部署的指挥所”“执行的督查队”作用,以此推动党风政风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。

(五)审查调查部门

根据《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的规定,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。审查调查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:(1)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授权,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。(2)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。

(六)案件审理部门

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案件的审核把关,按照规定的程序,对案件的事实、证据、定性、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。案件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:(1)进行审核处理。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,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、政务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。(2)提前介入。对于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,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;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,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。

(七)宣传教育部门

开展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。(1)开展宣传教育是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工作。党章第46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六项经常性工作,第一项就是“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”。(2)加强宣传教育是一体推进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有效方式。通过宣传教育,强化纪法宣传、警示教育,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,加强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,涵养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。(3)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引导社会舆论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全党宣传工作大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,通过宣传教育,及时传递党中央声音,尤其是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政策决策,引导社会舆论。通过及时发布审查调查、巡视巡察信息,通报曝光典型案件,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。

(八)国际合作部门
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,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。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于2014年6月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,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。《监察法》专门设立了“反腐败国际合作”一章,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职责。包括: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、地区、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、合作,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;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、地区、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、引渡、司法协助、被判刑人的移管、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;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,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。

(九)其他职权部门

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业务职权还包括组织人事、调查研究、法规制定、内部监督等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别设置了组织部、研究室、法规室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分别行使上述职权。省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有区别性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。比如调查研究职权和立法建议职权两者具有一定的相通性,一些地方纪委将这两者整合至一个内设机构,称为调研法规室或政策法规研究室等。

 

来源:摘自《纪检监察学基础》

编辑:李香霖